3月5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实现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壮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文件要求,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及调峰需要,已投产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在投产一年内配套储能;新建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储能;储能建设规模不应低于电网测算建议配置的规模;对自建储能困难的企业可购买同等容量的储能服务。
在管理办法方面,贵州省能源局将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并建立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库,未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准(备案)。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须纳入省级年度计划,备案前需落实屋面、电网接入条件并配备一定比例储能;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由当地电网企业登记项目信息并落实接网条件后集中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备案时须具体到每户。
光伏、风电项目将于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结合消纳、项目建设条件等按县、市、省行政级别逐级优选,递交相关资料。优先鼓励“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光伏+等。
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若电源与电网投产时间不一致,可由电源企业申请自建。建成投产后,优先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须配置适当比例储能,配置比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